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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的机构所需经费,比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可略高于同...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受本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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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失业保险工作,除履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法定职责草拟本地区失业保险法规;(二)贯彻执行省有关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三)贯彻执行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及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工作规范,指导本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四)审核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编制本地区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的筹集、使用计划。
用人单位或个人因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或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与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发生行政争议时,可以按照《》的规定,向主管该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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