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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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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收回,除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 第二:宅基地使用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存在不正当使用宅基地行为,例如恶意抛荒,利用宅基地从事农业生产等行为; 第三:宅基地所得是通过不正当买卖行为,即非本村集体成员之间的买卖; 第四:一户多宅的现象,即一户申请两处宅基地; 第五:名下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 第六:因农村建设需要,被国家列为征收对像,并给予合理补偿的。
村委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收取村民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5、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造新的、拆旧的、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庄,已迁入新居(村)原宅基地。(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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