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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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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186条和192条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3.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ABC)
对于不动产来说,一般都是以登记在谁名下来看房屋的权属的,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将房产赠与对方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写出来,但是未实际做房产登记变更的,这个赠与是没有完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房屋赠与是可以反悔的,但是房屋已经办理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除外。如果已经办理过过户登记,但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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