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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也就是说,要求检查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要求改正自己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公告。被抽查的单位未按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修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曝光,催促修正。(3)命令停业,限期整顿。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后,监督抽查部门再次进行复查时,该产品仍不合格的,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停止生产,在一定期限内整顿。(四)取消营业执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过期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再次检查,该产品质量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你如果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只能起诉总承销商,如果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案由起诉,可以起诉总承销商,也可以起诉厂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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