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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是怎么办?

2021-10-27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也就是说,要求检查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要求改正自己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公告。被抽查的单位未按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修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曝光,催促修正。(3)命令停业,限期整顿。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后,监督抽查部门再次进行复查时,该产品仍不合格的,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停止生产,在一定期限内整顿。(四)取消营业执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过期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再次检查,该产品质量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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