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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不可以提前收回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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