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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就是为了让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不能因为政府的工程建设就将人民的亲身利益侵害。所以,有关部门在进行征收土地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安置办法,对人民进行妥善的安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三)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 (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针对不同的用地途径,湖南省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明确规定。如果民众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以及具体发放的补偿费用有疑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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