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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关系状态下工伤职工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这样,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果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从而丧失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工伤职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和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就必然涉及到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审查确认工伤的问题。一旦审查工伤属实,法院必然加以确认,并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如果法院不具有工伤确认的权限,自然就谈不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确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这样,工伤职工的劳动权益就无从得以保护。因此,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裁判机关享有工伤确认的基本权限,从而使得那些确属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拥有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渠道,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劳动权益最终能够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
重庆市合川区强化措施保障工伤保险待遇落实 为保障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健康运行,合川区从以下五方面着力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合川区将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作为重点,利用新闻媒体、人力社保网站、LED、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介平台面广泛宣传;公示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印发工伤保险参保、待遇申领等一次性告知书,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的知晓率及办理流程的透明度。 二、强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形成了查制度、评病例、转病房、验伤员、换意见、重处理监管措施,杜绝小病大医、空床、挂床、冒名顶替、工伤假案等违规现象发生,确保工伤医疗费用合理支出,保障了工伤保险基金健康平稳运行。 三、引导工伤职工合理就医理性转诊转院。定期对辖区工伤保险议医疗机构及市级转诊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药品比例、自付费用、大型耗材、报销比例、服务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引导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合理选择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理性转诊转院。 四、加大对限制药品、诊疗项目及大型医疗耗材的监管力度。对照医嘱、病程记录、手术记录严查限制药品、诊疗项目及大型医疗耗材是否与临床诊断治疗相吻合;治疗用量是否与医嘱或手术记录相吻合;治疗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对不符规定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严格审核,不予支付。
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落实的司法解释如下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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