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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有哪些1、提前准备3张两寸双人合影,横着照,男左女右,红色背景,用。2、提前准备1张一寸女生独照,红色背景,适龄女性登记用。3、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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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 1、婚姻效力的证明材料(、、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认证方为有效。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行详细情况。
1、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 2、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3、为以后离婚做好准备,比如双方签订协议,有些法律上无效的内容可以在双方协议上体现,比如双方自愿结为形式婚姻等等,主要目的是对双方无感情的一个证据保存。 4、可以书写自己的遗嘱,处理财产,应对双方之间的继承。 5、父母的遗嘱的书写,可以提醒父母。
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另行结婚。即使被宣告死亡的人再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仍然受法律的保护,不按重婚处理。前婚姻一方当事人撤销死亡的宣告,不是另一方当事人后婚姻无效的原因。 (二)在确认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子女间具有自然的血缘联系,父母的婚姻虽然无效或被撤销,但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此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子女于无效婚姻中受胎,但在出生时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该子女则应视同婚生子女; 2、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撤销婚姻不是当事人之间随意作出的,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撤销的决定,而实践中,只有具有一定资格的人,才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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