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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 2、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3、为以后离婚做好准备,比如双方签订协议,有些法律上无效的内容可以在双方协议上体现,比...
一、形式婚姻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第一,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找“门当户对”的人结合,这样可以最大可能避免双方交往不下去时,一方经不住诱惑对结婚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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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因:(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二、处理无效婚姻的注意事项处理无效婚姻问题,应注意把握如下要点:(一)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二)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三)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以重婚为由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况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姻案件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 1、婚姻效力的证明材料(、、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认证方为有效。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行详细情况。
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另行结婚。即使被宣告死亡的人再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仍然受法律的保护,不按重婚处理。前婚姻一方当事人撤销死亡的宣告,不是另一方当事人后婚姻无效的原因。 (二)在确认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子女间具有自然的血缘联系,父母的婚姻虽然无效或被撤销,但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此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子女于无效婚姻中受胎,但在出生时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该子女则应视同婚生子女; 2、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撤销婚姻不是当事人之间随意作出的,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撤销的决定,而实践中,只有具有一定资格的人,才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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