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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容教育不是坐牢。 2.法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刑法》对收容教育没有相关规定。我国法定刑罚分别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30日通过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实施,未取消。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容纳教育所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执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正和性病治疗,使容纳教育者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容纳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自治州、设立区市的公安机关根据容纳教育的需要提出方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容纳培训所的管理由设立容纳培训所的公安机关负责。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实施,没有取消。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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