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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割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割、经营权流转的结构。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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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2、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个是稳定承包权,一个是放活经营权 3、你可以这么理解:土地是集体的所有的,集体承包给你,你有了承包经营权,你又可以把土地流转给别人耕种,别人就有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 4、但是你同时还保留了土地的承包权,确权的时候,土地还是确给你的当你的承包期到了之后,集体又再可以把这块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发包
目前的这个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存在问题,具体来说是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简单清楚,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一般没有异议。但在学者研究中,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根本性问题之一。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地法律制度中,只有“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种权利设置,新增加的“承包权”“经营权”概念与原有制度设定不同,突破了现行法律。现行法律制度将“承包经营权”作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但在实践中随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者究竟是物权、债权何种属性,是否可抵押等大量新问题也陆续出现,引发了诸多争议,亟需梳理解决。这是学界从法律层面研究“三权分置”时聚焦的主要方面。但深入分析后可发现,这些问题基本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三权分置”改革不存在法律上的困境。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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