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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道路”的认定成为一个很关键的客观要素。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限定发生在“道路”这一特定的空间场域; 其保护的不仅是特...
在实践中,在危险驾驶案件中,成为危险驾驶案件中的一个关键客观要素。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限制在特定的空间领域道路,不仅保护特定事故的受害者,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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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校园、厂矿、乡村、单位里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应认定为“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根据《公路法》第二条以及第六条规定,“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并且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实践中,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道路”的认定成为一个很关键的客观要素。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限定发生在“道路”这一特定的空间场域; 其保护的不仅是特定事故的受损害方,而且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总之,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理解应作出限制性规定,即“道路”的范围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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