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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在危险驾驶案件中,成为危险驾驶案件中的一个关键客观要素。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限制在特定的空间领域道路,不仅保护特定事故的受害者,还保...
实践中,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道路”的认定成为一个很关键的客观要素。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限定发生在“道路”这一特定的空间场域; 其保护的不仅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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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根据《公路法》第二条以及第六条规定,“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并且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四种:全部责任、对等责任、主次责任、无责任。既然你方负事故主要责任,那对方就负次要责任。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对道路的理解。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从两方面进行解读,即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司法实务中,应注意对居住小区等具有封闭性质的道路、荒野道路、乡村小路等冷僻道路、商业步行街、景区道路等专属行人行走的道路和修护中和已竣工尚未正式通行的道路等特殊道路的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应符合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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