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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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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发生的新债务,包括: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所以被认定为普通债权是没有问题的
1、联系:(1)两者都属于处理破产财产事务中应随时支付的费用;(2)都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3)都不依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受偿。2、区别:(1)具体范围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2)产生原因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均来源于破产财产。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2、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3、什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 1)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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