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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
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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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等裁判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特别是根据上述规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仅仅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名称进行裁判。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还可以继续执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应参考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过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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