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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或者规划预留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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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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