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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义务植树工作。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义务植树,规划植树区域,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市城市规划区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城市绿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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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并后,方可处理。
本市的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本市的绿化工作。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绿化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绿化责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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