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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因线路安全需修剪树木时,应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义务植树,规划植树区域,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市城市规划区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城市绿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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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并后,方可处理。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因线路安全需修剪树木时,应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修剪费用,由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负责及时修剪;也可以在园林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由申请单位自行修剪。因其他原因需修剪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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