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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的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事先约定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未...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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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2、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财务之债,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对于劳务之债,债权人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申诉能追加第三人。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如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法院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法院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真实的亲身经历感知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知道案件的人有作证义务。证人具有客观性。从证人的客观性来看,证人是唯一的。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种感知是有经验的,不能被别人取代。证人身份确定后,不能再作为同案辩护人。如上所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提供的是案件事实,辩护人与案件无关,是委托或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两者履行的义务不同。证人对国家履行义务,辩护人对当事人履行义务。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因此其陈述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有利。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证人不能成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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