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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协议)与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包含的内容不同。综合性集体合同,是指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一揽子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双方就劳动关系涉及的某项具体内容协商,订立专门的集体合同。劳动法律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即:“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合同法》
1、签约主体不同 (1)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2)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 2、签订程序不同 (1)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 3、生效条件不同 (1)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4、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 (1)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
在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要该合同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且双方均对相关内容表示认同无异议,那么即使该合同与事实真相存在不一致,它依旧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不受订约方实际行为的影响,只要合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顺利订立,便自即日起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订约方有权凭借此类合同规范对方行为,实现达成预期商业交易之宗旨。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和第148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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