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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者能否享受劳动报酬

2022-01-23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所以小于属于非全日制工。该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该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论员工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有违法行为,也只能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该广告公司因为小于的辞职而要扣发他的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小于完全可以主张要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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