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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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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取得的利息、收益或者违法所得应当追回,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金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多次挪用未偿还的,挪用金额累计计算;以后挪用的资金返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金额以案发时未偿还的实际金额确定。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首先要根据挪用的三种类型:逾期未偿还、营利活动、非法活动,分别计算其数额。已经偿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者挥霍不足三个月的,应当扣除。即使其中一种达到了相应的标准,也要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未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不到相应的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是指以临时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的行为。本罪挪用资金的行为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开展非法活动等三种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有这三种情况之一,就是挪用资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开展营利活动;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开展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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