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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 2、未已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受到政府处罚被剥夺股权的 4、公司减资 5、法律规定的其他...
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于公司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将被破产;解散将被丧失。法人是具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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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又叫做继承权的剥夺,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时候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叫做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指的是因为发生了某种法定的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够再享有继承权了。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叫做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指的是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以恢复。那么,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是由又有哪些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绝对丧失。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为股权已经合法转让他人的、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的、因违法被处罚剥夺股权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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