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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的要求。...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度,按照规定检查、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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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服务规范的要求,安全、正点运送乘客,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三)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四)出入口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六)车站、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有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予以罚款。(四)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票价以下的罚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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