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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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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上述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验,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二)试运行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三)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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