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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原文

2022-09-12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九)在列车内进食;(十)在列车内售卖物品;(十一)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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