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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做出了规范境外投资,表明了中国政府倡导国内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坚定立场和良好意愿,引起了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指导意见》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境外投资出现了非理性倾向。此外,《指导意见》对使用落后生产设备以及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统筹考虑明确了五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房地产、酒店。《指导意见》将此类境外投资纳入限制类,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管理,就是为了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提示企业审慎参与,部分企业频频出手、大额收购,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文件。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好《指导意见》落实工作、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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