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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需要承担对死因判定或者无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不利后果。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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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如果医患双方有任何一方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关于死亡原因有无定论?如是药物中毒性肝炎,或药物导致肾功能衰竭,那医院是有责任的,对于死亡原因不清的患者,医院有义务提醒和建议做尸检,如医院不提醒,那也负有责任。建议你提供具体的病历,请专业医疗律师分析后再做出处理意见。不建议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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