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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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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第一次,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离婚。(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判决不准离婚。(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五)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夫妻感情未破裂;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批准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在不得起诉的,不得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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