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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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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就其实质而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特点鲜明,有明显的弱势群体性、较强的利益追索性、突出的社会矛盾性和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等典型特征。对企业改制到底是由政府统筹协调还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纷争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由政府政策调整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明确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如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相关的材料及仲裁处理决定书的,就应积极予以受理。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企业改制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规定,消协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4.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12.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1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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