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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人应当自每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或者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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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2、所得税清算中补缴上一年度的所得税具体分录是:(1)计提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月底结转时:借: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支付时: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入、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入、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问题中的情形不属于强制清算范围。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3、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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