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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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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账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应付破产费用: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应付共益债务: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累计清算净损益:将“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清算实务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我国境外,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因股东身份不同分回剩余财产的所得税处理不同。清算企业股东为居民企业的,其所得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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