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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法对公司裁员的补偿标准

2022-03-05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执行,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存在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两种情况。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高于社平3倍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没有限制,仅对2008年以后支付经济补偿存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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