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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用人单位因法定情形不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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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即行终止。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这两个法规中有关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而是劳动合同的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发生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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