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哺乳假一般不能完全休息,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可与单位调整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妇女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期。婴儿满一岁后,诊断...
一般不能全休,需要的话可以和公司协商申请。哺乳假一年(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享受每天2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哺乳假并非就是全休。关于哺乳假,从孩子出生开始,到满1周岁,为期共一年。自产后产假休完后: (1)可回单位上班,每天享有两次半小时哺乳时间或可合并为1小时(提前下班),直至宝宝周岁; (2)向单位提出哺乳假申请,最长可至宝宝周岁,哺乳假期间工资打7折。但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哺乳假批准的权利在单位。
六个月哺乳假不是全休。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后一年内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的。《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808人已浏览
693人已浏览
4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