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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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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要有书面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小建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管理的事实,仲裁委确认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小建提出的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试用期不成立。据此,公司应按照非试用期4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小建工作期间的工资。 2008年08月04日,申请人小建称,自己于2007年12月10日到公司第一项目部上班,公司单方面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每月工资为4000元,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请求按非试用期标准支付工作期间工资差额1315元。 公司辩称,小建于2007年12月10日到公司上班,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已按照考勤如实发放,其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小建2007年12月10日进入公司,对于工资标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3200元,小建主张试用期为1个月,公司主张试用期为2个月,双方对期满后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无异议。2008年1月底小建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当天同意,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公司支付小建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315元。
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买卖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限。 对于一些家电等大型商品,出卖人会与买受人作出约定,约定买受人试用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过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因此,试用买卖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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