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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一家企业辅导校园招聘的事宜。期间涉及到应届生的起薪事宜。关于应届生的起薪,也想基于这几年的所见所闻以及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三家企业都是我经历的,应该有一些代表性。 第一家企业是华为,最初我在华为从事应届生招聘的时候,当时是统一制定一个薪酬政策,大体上是本科生4500,研究生5000,不再对学校进行差异化,统一进行。因为当时华为进行校园招聘的时候,事前就会对学校进行选择,基本上去招聘的学校都是重点院校,也即是现在的985院校,所以也不存在不同的学校还会有不同的薪酬政策。华为的这个政策维持了很多年,当年我们出去招聘的时候,只要是我们录用的,就按照这个执行,也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有不能满足的,基本上也就放弃了,不再录用。 第二家企业企业是地处许昌的许继集团。六年前在这家国企也辅导过他们的校园招聘工作,然后了解到他们的应届生薪酬政策是,985院校的应届生按照最高的薪酬制定政策,然后是211的,少2000;再然后是二本院校又少2000,然后是三本和大专的,再少2000。我当时是第一次听说不同类别的学校采取不同的薪酬策略。当时是有点不理解的,因为觉得同样读了四年大学,结果到了同一家企业,薪酬还会有差异。分管人力资源的公司副总给我解释后,我也就理解了。因为许继地处许昌这个四线城市,很难吸引到高级人才。公司对人才又很重视,对产品研发也非常的重视,如果薪酬没有吸引力,很难吸引到那些名牌大学的毕业生。而有一些岗位,一般院校的毕业生也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如果采用统一的薪酬方式,要么会加大薪酬成本,要么就没法吸引到名牌学校的理工科学生,所以采取差异化的薪酬政策还是有其道理的。 这次给这家企业辅导应届生招聘,也对不同类别的学校实行不同的薪酬政策,现在我也接受了这样的观点了。但这家企业还在同一类别的学校设置了薪酬的区间。这个我就觉得没有必要了。既然同样是985院校的,而且同样招聘过来做研发的,面试时想要而不想过来的,就按照区间的高位值给薪酬,而想来的就按照区间的低位值给薪酬。这样做的结果,会造成同样是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在同样的岗位上而起薪却不一样的情况。这样就会形成内部的不公平性。所以,我认为这种政策是要极力避免的。他们的研发总监说,遇到很牛的,而又特别想要的,很有可能就是因为薪酬原因而不愿意过来。我的建议是,即使是遇到了这样的人,也不是我们应该招聘的人,能做的就是放弃,然后跟踪一年两年,到时再以社会招聘的方式来招聘这个人。至少我的观点,应届生的薪酬招聘政策,大体上应该是统一的。
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优势大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不可以。保险是自愿参与项目。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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