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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6个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
一审民事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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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解答,涉及缓刑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缓刑指的就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就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t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笋少央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3.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y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以下是内地法院判决(包括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下同)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细节问题:申请的时间期限:终审判决后的2年内。起算日为法院判决中列明的执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判决中列明按阶段执行的,起算日为各阶段执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判决未表明执行期的,起算日为判决生效之日。接受申请的法院:香港原讼法院。根据香港的法律体系,原讼法院是香港高等法院的两个分支之一,另一个是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仅审理上诉的案件,原讼法院审理的案件为重大的刑民事案件。不服原讼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仍不服,还可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以上即为香港执行法院判决是如何执行的解答。
申请执行的判决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判决由特定法院作出;该处的特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近更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名单显示,符合条件的基层法院数量已接近200个;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有书面的选用内地法院处理争议的约定; (3)被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终审和完整的判决; (4)该判决在大陆具有可执行力; (5)判决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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