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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青岛市并未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仍旧按照现有的标准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不低于30%,二次公积金贷款仍为不低于60%。除经适房、...
2016青岛公积金新政策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00%下调至2.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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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6月1日起,住房异地贷款新业务将在青岛市全市展开。据了解,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市民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一是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二是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四,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轮候管理;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配偶申贷资料的提供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关于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般来说,贷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身份。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3)有合法有效的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且购买的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20%。 (5)本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的公积金帐户内有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6)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8)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的,申请人还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了。
目前青岛市并未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仍旧按照现有的标准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不低于30%,二次公积金贷款仍为不低于60%。除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按照最低20%的首付比例执行外,其余商品房均按照不低于30%的首付比例标准执行。对于想使用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购房者,需要在结清首次贷款并满5年后,才能申请再次贷款,且首付比例最低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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