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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需履行的手续:1.我国个人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可以解除专利权转让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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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登记决定。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变更程序 (一)需准备的材料 《专利权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填写《专利权转让合同》。 2.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 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阅读的期限和地域内实施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没有发生变化,还是许可人本人。2、专利权转让则是将专利权在有效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所有权利让与他人,专利权人变更为受让人。3、专利申请权转让则是指将对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此时的专利还未授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待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也是受让人。温馨提示:专利权人变更后,专利权的使用和转让所获得的收益都归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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