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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依据,收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也属于行政登记,以下为相关的解释 1、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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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依法行政。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必须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婚姻(收养)登记员人数,设置专门工作场所,并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婚姻(收养)登记,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和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阻挠婚姻(收养)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收养)登记。 二、实行政务公开。婚姻(收养)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以及所在区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电话必须在婚姻(收养)登记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要积极主动地为婚姻(收养)当事人提供婚姻(收养)登记咨询服务,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公众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卡、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坚持婚姻(收养)登记员持证上岗制度。婚姻(收养)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婚姻(收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婚姻(收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符合婚姻(收养)登记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婚姻(收养)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写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救济措施,由婚姻(收养)登记机关盖章、婚姻(收养)登记员签名。 四、确保救济渠道畅通。各级民政部门对婚姻(收养)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同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或裁决,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必须自觉履行。对于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建立婚姻(收养)登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民政局长对婚姻(收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直接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婚姻(收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首先,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第二,取得规划许可。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迁诉讼阶段,一般会忽略选址意见书。如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备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要求听证,要求对规划许可审查,看前面有没有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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