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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规定应作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在...
正常的法定程序是这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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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结合实践,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和管辖异议难以操作。
(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管辖权异议,一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10日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一个案件,通过管辖权异议,就会消耗掉大量的时间。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是不计入法院一审审限的,而且在管辖权异议终结后,即使驳回申请,举证期限还得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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