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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与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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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更换。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终止后,受援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案补贴的指导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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