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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劳动教养制度。当时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大中城市有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的改造措施。从性质上说,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也应当认识到,劳动教养的惩罚性是非常明显的,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全面研究,需要以法律加以规范。
劳动教养带有行政性质(劳动教养到底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亦或是行政处罚,有争议),但肯定不属于刑罚,不是判决你有罪。应当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劳动教育不是刑事处罚,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无需经法院审讯定罪。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除劳动教育法律的决定,这意味着实施50多年的劳动教育制度已被依法废除。决定规定,劳动教育废除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育决定有效;劳动教育废除后,依法实施劳动教育的,解除劳动教育,剩余期限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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