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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用了抵押担保方式债权不一定就万无一失了,以下情形会影响债权的实现: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2.已为债权...
债务人用了抵押担保方式债权不一定就万无一失了,以下情形会影响债权的实现: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2.已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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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以抵押形式反担保。债务人以抵押的形式进行反担保的,担保人取得抵押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实现抵押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限缩解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则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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