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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抵押人可以代债务人履行担保债务,当抵押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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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应当注明被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抵押财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等)、抵押担保的范围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不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还及于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和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法律对抵押权的设立有 严格的形式要件。抵押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在抵押物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情况记载的法律程序。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抵押登记分为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和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时,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设立抵押。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 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是指当该财产上存在其他已登记抵押权时,如果其他抵押权人对未登记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即使未予登记的抵押合同先于 已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也能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就该特殊动产得到清偿。 当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就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到期债权。 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的优 先于未办理登记的受偿,登记有先后顺序的按照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虽然不能直接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但却具有就其价值部分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抵押担保债权如何实现的相关内容。首先,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进行拍卖等方式清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
抵押人是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担担保债务的。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债务延期抵押担保无效。我国法律确立了相对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相对限制的范围内依法享有意思自治和缔约的自由。担保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可以约定条款,订立合同。但是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遵守法律就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相对限制。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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