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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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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者在具体折算时也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天.64小时,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小时.75天和174小时,员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折算。计算方法: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工资总额,是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对其中个人缴费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了调整,即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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