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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犯的种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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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危害程度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概括而言,刑罚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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