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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冲突与协调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相称)。最经典的表述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
罪刑相适应,也即罪刑均衡,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之一与必然要求,因而崇尚“铁定”的动刑规则,即“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的原则。只要行为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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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现在标准表述应当是“罪责刑相适应”,说明了所犯罪行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相适度。“罪行相适应”曾出现在张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包括“刑罚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相适应”从字面表达上没有很好的体现出“与责任相适应”的概念,所以现在教材基本使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经典的归纳就是十六个字: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补充: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事一个意思,不同的称呼而已,有的法学高校称“罪行相适应”,有的称“罪责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为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重罪轻和刑事责任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犯罪和犯罪各种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的轻重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适应罪刑的原则: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不仅要适应犯罪性质,还要适应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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