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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
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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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 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该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其全部偿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中,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以下七种计算方式可供参考: 1.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掉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以实际总房款,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掉共同还贷部分。 3.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除以房屋购买价,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房屋购买价值的差额。 4.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乘以房屋购买价,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时房屋价值的差额。 5.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购买价与已还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结婚时房屋价值的差额。 6.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以购房成本,再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掉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7.房屋总增值减去首付款增值部分再减掉个人还贷增值的部分。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实践中夫妻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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